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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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司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且常住地址为武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对评标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上述1-4条要求,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后方可入库。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九条 我司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软件平台由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提供给各招标部门使用。
第十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现场入库
1.填写评标专家登记表,选择1-3项专业,交至专家库管理部门;
2.将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省市交易中心或财政厅评标证电子版或复印件交至管理员。
(二)线上入库
1.登陆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凯发首页入口home官网,在专家自荐栏下载评标专家登记表,填写表格,选择1-3项专业;
2.将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省市交易中心或财政厅评标证连同填写完整的评标专家登记表电子版发至管理员邮箱。
审核通过后将成为专家库中正式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建立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清退。

第四章评标专家抽取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未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及国际招标平台的项目,从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使用公司库专家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专业需求,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经理提交抽取申请后,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同事进行抽取,评标开始时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密封表交予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与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招投标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投标人及其所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四)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并由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自动完成抽取工作。抽取工作结束后,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招标人和专家抽取人员应在密封件封面上签字确认,由抽取人员保管,到评标时间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密封表交予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理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出现以下一般严重情况,将暂停六个月:
1.未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
2.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项目经理核验身份;
3.进入评审区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4.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5.频繁进出评标室。
(二)出现以下严重情况,将暂停十二个月:
1.已确认参加评审,但缺席或未及时向项目经理请假,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
2.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超标准索取评审劳务报酬或额外索取其他报酬;
4.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三)出现以下非常严重情况,将永久取消专家资格:
1.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情不了解,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2.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
3.在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非本人参加评审活动;
6.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
7.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相关资料;
8.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评审的情况;
9.评审专家有财政部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专家退出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上的;
(二)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评标专家的;
(三)被取消公司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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